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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利得稅兩級稅制度與利得稅稅率的核心概念 香港政府為提升本地及海外投資吸引力,同時支援中小企,推出了利得稅兩級稅制度。這個制度的重點,是把企業的應評稅利潤分為兩部分,首部分以較低利得稅稅率徵稅,其餘利潤則維持原有的標準稅率。整體而言,兩級制的目標是減輕中小企業稅務負擔,同時維持稅基穩定,讓香港在國際稅務競爭之中保持優勢。 在兩級稅制下,公司及法人團體的利得稅稅率一般分為兩層:第一層是指定金額以內的應評稅利潤(例如首200萬港元),會套用較低的稅率;第二層則是超出該金額的部分,則沿用原本的標準利得稅稅率。這樣的設計,令利潤較低的企業可直接享受稅負下降的好處,而利潤規模較大的企業,雖然亦可享有部分減稅,但整體貢獻仍然較高,有利照顧公平與稅收需要。 與此同時,非公司身分的獨資及合夥業務,在香港是以個人入息稅或個人化方式視作業務利潤課稅,亦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享用兩級制的優惠。由於不同實體類型的計算基礎略有差異,企業在作出稅務規劃時,必須清楚理解自身法律身份和適用的條文,才可正確運用兩級稅率,避免報稅錯誤。 在解讀利得稅兩級制時,有幾個關鍵概念必須掌握: 第一,應評稅利潤並非等同會計賺取的純利,而是經稅務調整後的金額。例如某些不可扣稅開支需加回,部分資本性支出可按折舊或資本免稅額處理,而某些免稅收入則需剔除。只有在完成稅務調整後的最終數字,才是用作套用兩級利得稅稅率的基礎。 第二,兩級稅制是以「每個實體」為單位計算,而不是以集團總和計算。但為避免濫用,與集團或股權架構相關的「關聯實體」規則會限制同一集團只可有一間實體享用兩級制的優惠,這部分在後文會詳述。 第三,利得稅兩級稅只適用於「本地來源利潤」,即源自香港或被視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。離岸利潤如符合免稅條件,即使存在兩級稅率,亦不會被課稅。這也呼應了香港「地域來源原則」的核心精神,令兩級制與既有稅制的設計保持一致。 兩級稅計算實務操作:步驟、常見錯誤與規劃重點 了解制度框架後,實際操作層面上,兩級稅計算往往是企業最關心的一環。計算流程看似簡單,但若忽略關聯實體、稅務調整及特別扣減等細節,便容易觸犯法例或錯失減稅機會。一般而言,計算兩級利得稅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: 第一步,是根據財務報表的帳面純利或虧損作為出發點。然後按《稅務條例》作調整:例如把不可扣稅的罰款、非業務性支出、與資本性支出有關的金額加回;同時扣除可享稅務折舊、科研扣除、慈善捐款(在限額內)等,得出應評稅利潤。這是所有利得稅計算的共同基礎,並非僅針對兩級制。 第二步,是在沒有關聯實體限制的前提下,把應評稅利潤分段。以公司形式運作的企業為例,如果應評稅利潤為港幣300萬,而首200萬適用較低稅率,超出部分則用標準稅率,那麼計算會拆成兩部分:首200萬乘以較低稅率;餘下100萬乘以標準稅率。兩者相加,即為該年度的利得稅應繳款額。 第三步,如企業屬於一個集團或與其他業務存在股權關係,便要進一步檢視是否涉及「關聯實體」規則。若集團內已有一間公司選擇享有兩級利得稅低稅率,其他關聯公司原則上便不再可享用首段較低稅率,只能以標準利得稅稅率計算全部應評稅利潤。在提交報稅表時,相關實體通常需要作出申報或選擇,稅務代表亦需協調,避免錯誤重覆申請。 此外,企業在實際操作上常見的錯誤包括: 其一,把兩級稅率誤以為是自動適用,忽略了關聯實體及選擇機制。有些企業在沒有全面盤點集團架構下,直接以兩級制申報,最終被稅務局更正,甚至面臨罰款或追補稅。…